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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日报、记者宋晓鹏不构成对范冰冰名誉侵权

2011-12-21 01:42:05 来源:杨浩


天津日报、记者宋晓鹏不构成对范冰冰名誉侵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代理词

尊敬审判员:

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日报社、每日新报记者宋晓鹏的委托,指派律师杨浩代理上列委托人,参加范冰冰诉讼上列委托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。代理人庭审前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和有关案件的详细资料,今天又进行了法庭事实调查,代理人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及其性质有了更加充分地了解,结合原告范冰冰的名誉权纠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,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:

 原告诉称“2011521日每日新报在其周末版,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…以《范冰冰 王学圻想婚了——爸妈不同意可能要私奔》为标题的新闻……被告的诽谤行为对原告的个人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,降低了原告的社会公众评价,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” 

侵害名誉权,是指以口头、书面形式侮辱、诽谤他人,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宣扬他人隐私,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材料,或者诋毁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。

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

《每日新报》是《天津日报社》旗下的集娱乐、大众生活等栏目的综合性报纸。《天津日报社》、《每日新报》十几年来与娱乐界、文艺团体和艺人之间保持较好的良性关系,其中很多文娱界新人的出现和红火,与《每日新报》和文娱记者介绍、推广是分不开的。就是在2011521日每日新报在其周末版,刊登《范冰冰王某某想婚了——爸妈不同意 可能要私奔》的同时,仍刊登了介绍原告的文章,美誉之词溢于言表。从主观上说,《天津日报社》、娱乐记者宋晓鹏没有诋毁、诽谤原告的故意。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,关于原告的一些报道、传闻确实时有出现在报刊、杂志上,甚至出现原告“范冰冰被爆与某某某已同居 介入对方婚姻”等有损原告名誉的新闻。娱乐记者宋晓鹏本着关心、关注原告的角度,不希望社会大众由于类似的报道而产生对原告的负面影响,结合手中的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仍然单身,男方已经起诉离婚,用“有恋情未同居要结婚”的结论阻止社会上原告“介入对方婚姻”传闻。宋晓鹏的用意是好的。客观上起到消弱原告“介入对方婚姻”传闻的影响。

《范冰冰 王某某想婚了——爸妈不同意 可能要私奔》的文章是建立在范冰冰王学圻有恋情的基础上的,即便是对这一认识基础有误,也不构成诽谤和诋毁。诽谤的内容,包括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,如诬蔑他人犯罪、品德不良、素质能力不高、企业形象不佳等,判断的标准是,某种言论如果经社会中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成员判断,认为有损于他人的名誉,该言论即为诽谤。原告作为大众喜欢、欣赏、关爱而且卓有成绩的明星,演技和作品和角色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观众、读者欲知范围,甚至她的喜怒哀乐、生活起居、饮食穿戴都有可能更会影响着观众和读者。观众和读者也希望他们喜爱的演员有美好幸福的婚姻。"侵害名誉权",主要是指一个人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伤害的言论和行为。宋晓鹏在2011521日《每日新报》周末版刊登的这篇文章不是污蔑。说某(单身)人要结婚,不是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,即便容易引起读者的猜测,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也不会由此受到极大伤害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7条第4款规定:“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,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”。这一司法解释是正确的。其判断标准,就是新闻报道是否失实,失实的报道是否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。两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
原告作为公众人物,其在影视界的地位、行为风范、言谈举止对社会风气影响很大,因此、对于本案的审理,被告所引用的事实是否真实,已经不是案件的关键之所在,而其《范冰冰王某某想婚了——爸妈不同意 可能要私奔》的文章是否违反我们的社会之法律、道德和公众情感所认可的评价标准,才是案件的关键。

综上,代理人认为《天津日报社》、娱乐记者宋晓鹏主观上没有诋毁、诽谤原告的故意,客观上,该文章没有违反我们的社会法律、道德和公众情感所认可的评价标准,原告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也不会由此受到极大伤害。因此,《天津日报社》、娱乐记者宋晓鹏不构成名誉侵权,建议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律 师:杨 浩

201112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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