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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拦“扰民”工程,为何被判侵权

2009-10-08 22:40:00 来源:杨浩


阻拦“扰民”工程,为何被判侵权

阻拦“扰民”工程,为何被判侵权


   城市里高楼林立,楼内各住户与邻居之间自然形成了法律上的相邻关系,因此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发生。9月5号,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楼下房主对墙壁进行抗震加固遭遇

楼上房主阻拦的案件。
位于海安县城一繁华路段的某楼一层是商业用房,二层为商业公司办公室,三四层居住

了包括赵某在内的近20户住户。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,商业公司拆除了一楼营业用房的北侧墙体。
   
2005年1月,海安县建设局对拆除底层北墙是否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进行了鉴定,并提出建议,为确保安全使用,原拆除的底层北墙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抗震加固。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,海安县建设勘察设计院为该楼房加固工程设计了图纸。
   
2005年4月18号,商业公司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,加固工程自2005年4月20号至5月30号。但施工过程中,楼上住户赵某经常采取各种措施对施工工作进行阻拦,甚至将自家床铺搁置在营业用房的大门口,工人为此数次停工。商业公司忍无可忍,决定将赵某诉至法院。
   
为抗震加固楼房底层本来是件好事,楼上住户赵某为何要横加阻拦呢?经法院了解,原来在1989年,商业公司拆除了一楼北侧的承重墙后,楼上住户家里墙壁就开始出现裂缝。而从今年5月23号开始,只要楼下开始施工,楼上就不停地往下掉混凝土块。赵某认为,自己作为楼上的住户,拥有相邻权,有权要求原告商业公司停止施工。
   
由于调解未果,海安县法院审理后判决,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的行为,不但维护了业主自身权利,也有利于楼上住户。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对楼上住户的生活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,但赵某对抗震加固行为应当予以理解。被告赵某阻挠原告施工,构成侵权,依法应当停止侵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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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1:请您首先具体解释一下什么是相邻权?
问题2: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,既然正在施工的工程打扰了赵某的正常生活,是扰民工程,那么为什么法院最后还是判决赵某侵权?
问题3:那么对影响了他人生活的扰民工程,法院是否应该判决停工呢?


参考:
法官说法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平等地享有相邻权。应当看到,相邻权一方面是权利,另一方面它也包含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。如一方借道修缮房屋时,必然影响另一方,另一方就要容忍;再如使用空调时的噪音很可能会给相邻方带来影响,只要噪音不超过一定限度,其他相邻各方就应当容忍。本案中,原告加固房屋的工程,最终结果是有利于楼上住户的,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噪音和影响通行等因素,但这些因素并不是长期的,也没有超出可容忍限度,因而被告赵某妨碍原告商业公司施工缺乏法律依据,应当立即停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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